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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大典 禮典聾巖 先生祭禮

 

[經國大典 卷三 禮典] 成宗 16乙巳(1485) 頒布

 

1. 婚嫁

 

年齡 : 男年十五 女十四 方許婚嫁 子女年滿 十三歲 許議婚 若兩家父母中 一人有宿疾 或年滿五十而 子女年十二以上者 告官婚嫁

改娶 : 士大夫妻亡者 三年後改娶 若因父母之命 或年過四十無子者 許期年後改娶

婚嫁服裝 : 有職人勿論時散 許著紗帽品帶 無職人著笠帶鞗

婚夕炬火 : 二品以上十柄 三品以下六柄 從父職 女家同

新婦謁舅姑 : 酒一盆 肴饌五器 從婢三人 奴十人 堂上官 女子則從婢四人 奴十四人

 

2.喪葬

 

宗親 大臣卒 啓聞輟朝 三日 二日 一日

致賻弔祭

禮葬 王妃父母 嬪 貴人 大君 王子 君及夫人公主 翁主儀賓 宗親二品以上文武官 從一品 以上 及功臣 四品以上 三月 五品以下 踰月而葬 若擧哀會葬則 有特旨乃行

墳墓定限禁耕牧 : 宗親則 一品 四面各限一百步 二品九十步三品八十步 四品七十步五品六十步 六品五十步 女從夫職 京城底十里 及人家百步內 勿葬

 

3. 奉祀

 

奉祀代數 文武官 六品以上 第三代 七品以下第二代 庶民則 只祭考妣 : 宗子秩卑 支子秩高則 代數從支子

奉仕者 若嫡長子 無後則衆子 衆子無後則妾子奉祀 旁親之無後者 祔祭

給假 時祭則 主祭者衆子 幷級假二日 長孫及 同曾祖以下 父沒衆長孫 一日 忌日則 幷級二日 曾祖母以下竝祔母 及外祖父母 妻父母 忌日同

入後 嫡妾俱無子者 告官 立同宗支子爲後 兩家父 同命立之 父沒則母告官 尊屬與兄弟及孫 不相爲後

 

 

[聾巖集 卷三 雜著 祭禮]

 

二品以上 陳設圖 共卓 三品至六品

 

盞 匙 盞 匙 盞 匙 盞 匙

飯 羹 飯 羹 飯 羹 飯 羹

麵 肉 炙肝 魚 餠 麵 肉 炙肝 魚 餠

蔬菜 醯 蔬菜 脯 蔬菜 果 醯 蔬菜 脯 果

果 果 果 果 果

 

七品以下 庶人

 

盞 匙 盞 匙 盞 匙 盞 匙

飯 羹 飯 羹 飯 羹 飯 羹

肉 炙肝 魚 炙肝

蔬菜 果 蔬菜 魚肉 果 蔬菜

 

時祭 四仲月行之 主祭者秩卑 而衆子孫有秩高者 則祭品從高祖考秩卑 而子孫秩高 則亦從秩高 有官者 時散勿論 紗帽品帶 忌祭則素服烏帶 奠物隨宜

 

陳設 凡祭 擇吉齊戒 厥明夙興 設蔬果 酒饌盞卓等物

參神 主人以下序立 執事者 捧神主 取位 主人以下 序立 執事者 奉神主就位 主人以下 皆再拜 執事 以子弟爲之

降神 主人陞 焚香 執事二人 一奉酒注 一奉盤盞 主人受盤盞 執注者 斟酒 主人灌于茅上 俛伏興 再拜 復位

進饌 執事者 陞 奉飯羹餠麵 進于俎

初獻 主人 陞 執事者 酌酒 授主人 主人 奉奠于曾祖位前 次奠于曾祖妣位前 執事 炙肝于爐 盛楪 進之 主人 少退 跪 祝進主人之左 跪 讀祝 訖 主人 興再拜 他位 亦如是

亞獻

終獻 參祭人中 次第出行 只奠酌 再拜

侑食 執事者 陞 扱匙 陞著 添酌 主人以下 皆再拜

闔門 食頃

啓門 執事者 奉茶 分進于各位

飮福 主人 詣香案前 跪 祝取 首獻盤盞之酒 授主人 主人 飮訖 祝 受虛盞 復於尊卓 主人 俛伏興 降 復位 主人以下皆再拜

辭神 主人以下 皆再拜

納主

有事則告 ; 如冠婚 授官 追贈之類 前一日 灑掃齋宿 其日 每龕設果一器及盞 主人陞啓櫝 跪上香執事 酙酒以進 主人取常儀 俯伏興 降復位 主人以下皆再拜 閉櫝撤

有新物則 薦 ; 禮如上儀

嘉靖 丁未(朝鮮 明宗 21547) 孟秋日 聾巖 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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